2023年6400亿中央预算内资金将流向哪里?哪些专项可以申报?
什么是中央预算内投资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政府利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的投资。每年底各地通过各级发改系统逐级上报的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概算,在国家每年投资预算总盘子内分配安排。2020-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分别为6000亿、6100亿、6400亿。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
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意义
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重点用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引导社会资本、撬动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等方面具有“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支持的投向领域
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包括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国家水网骨干工程等建设;煤炭、石油等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能力建设等;创新创业创造、新型基础设施、城市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等建设;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建设;交通、排水防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治理建设;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生态文明建设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同专项政策逐年动态更新,对个别支持领域、重点方向、补助额度会优化调整。
申报主体
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
申报时间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分专项、分批次进行申报,各专项申报时间不固定,按照往年申报经验来看,一般在上一年度的下半年开始陆续申报,多集中在上年度四季度、当年度一季度,具体时间以各专项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同时从线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线下(项目单行材料)两条线进行申报,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照专项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逐级审核、逐级上报。
线上:拟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由项目申报单位经互联网端口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推送至属地发改部门,由属地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筛选审核,并将最终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国家三年滚动计划库,逐级推送。
线下:项目业主单位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真实性说明、资金承诺函等单行材料,同步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3.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4.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5.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额度分配: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安排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额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地方发改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三)资金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由财政部逐级下发资金额度,根据项目申报的主体层级不同,由相应层级的财政部门以实拨资金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或施工单位。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主要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相应层级国库根据拨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主要以实拨资金方式,由相应层级国库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资金拨付主要为实拨资金,由相应层级的国库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账户中。
补助标准
申报注意事项
1.各专项申报时间较短,前后一周左右,需提早准备项目,提前完善项目申报材料、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2.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需准备好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证明。
3.项目前期手续要齐全。
4.同一企业不同项目在上一个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验收完成前不得再申请下一个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
5.原则上,同一个项目可以同时申报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
6.重点支持在建项目或拟新建项目。
项目审核要点
1.项目是否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2.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
3.项目是否重复申报。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
4.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
6.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7.原则上支持计划新开工、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
8.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9.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
10.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等。
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等)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住建部门
【支持范围】
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农业生产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高标准农田建设。
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现代农业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粮食部门、中央企业
【支持范围】
(一)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二)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
(三)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配套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以及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
(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林草部门
【支持范围】
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支持范围】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二)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三)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各地方在实施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项目建设时,要与污水设施建设等市政建设以及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避免反复开挖。
土壤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六)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水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支持范围】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
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支持的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要求的项目。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申报。
(三)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
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一)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二)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 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海南省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支持范围】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支持范围】
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支持范围】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文旅部门
【支持范围】
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
【支持范围】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大宗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
【支持范围】
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支持范围】
海南省
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支持范围】